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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伙同柜员挪用客户资金 2000 万元,赚取盈利价差

魔方网络biuiu客户端 2021-09-17 08:41:18

原创2021-09-16 11:54·从柜员到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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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银行支行副行长程某长期与小贷公司员工、社会融资人员合作,采取“贴息”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高利转贷给银行客户或其他企业使用。

2016年11月,程某与某材料公司总经理严某、某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经理张某预谋后,由严某、张某在社会上寻找资金来源,用“贴息”的方式让资金方将资金存入该支行定期存款账户,再由程某利用其担任该支行副行长分管柜面业务以及对柜面业务授权的职务便利,授权综合柜员更改客户的账户密码、重置网银U盾证书变更客户网银预留手机号码,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2016年11月7日,程某在出资方周某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要求支行综合柜员孙某办理网银U盾证书替换、个人网银预留手机号码变更,另要求柜员曲某办理银行卡密码挂失重置交易,并由其本人授权完成上述操作。随后,程某通过网银将周某660万元定期存款销户后转入张某账户,张某随后通过网银将资金转出,用以经营活动或偿还前期高息借款。2016年11月24日,程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段,将出资方某小贷公司员工谢某2000万元定期存款销户并全额转入张某账户。当日,因出资方谢某与张某等人对资金使用发生分歧,谢某报警称其账户信息被篡改、资金被挪用,公安机关随即将张某抓获,程某、严某先后归案。办案过程中,程某、严某和张某全额归还了周某、谢某的出资款项。

2018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所任职银行为国有企业,程某被该银行任命为支行副行长,是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张某、严某共谋,相互配合,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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